
0 引言
1 规范检视与地方实践: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的法治保障现状
1.1 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国家层面的规范检视
1.2 立法尝试: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的协同立法
1.3 行政落实: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的联合执法
1.4 司法能动: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的协同司法
表1 长三角跨区域审判机关间的流域协同司法Table 1 River basin collaborative justice among trans-regional judicial organ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
| 协同主体 | 协同成果 | 协同意义 |
|---|---|---|
| 沪苏浙皖四地高院 | 《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加强跨域司法服务协作的协议》 | 明确跨域立案协作、共同开发委托办理诉讼事项协作平台 |
| 沪苏浙皖12家法院 | 《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 | 构建长三角司法协作机制,形成司法保护合力,促进长三角生态文明建设 |
| 上海2家法院与江苏3家法院 | 《长江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 | 各方在加强日常联络、推动信息共享、强化联动协作、搭建研讨平台等方面达成共识,以推进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跨域司法协作 |
| 苏沪浙皖四地高院 |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 对构建流域内各法院之间在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执行、跨区域间案件管辖、信息互通、建立联席会议等方面的司法协作作出了有益探索 |
| 苏沪浙皖四地高院 |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实施办法》 | 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等三大类案件,作为长三角地区同类案件适法参考,为长三角地区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 沪苏浙皖6家法院 | 《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 | 深化跨四地环境资源司法协作 |
| 苏浙皖7家法院 | 《苏浙皖毗邻地区七法院破解“执行难”合作协议》 | 明确了“共享法庭”协作方式和工作流程,打造办案“同城效应”,为探索长三角司法一体化提供了新样本 |
| 苏沪浙皖四地高院司法厅 | 《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方案》 | 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机制,促进长三角区域司法鉴定协同发展 |
表2 长三角跨区域检察机关间的流域协同司法Table 2 River basin collaborative justice among trans-regional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
| 协同主体 | 协同成果 | 协同意义 |
|---|---|---|
| 沪苏浙皖四地检察机关 | 《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 | 要求各地互相通报生态环境检察主要业务工作数据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区域关联案件信息,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
| 沪苏浙皖四地检察机关 | 《加强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三年行动方案》 | 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办公室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职能,破除地域壁垒,推进联防联控 |
表3 长三角司法机关与地方机关间的流域协同司法Table 3 River basin collaborative justice between judicial organs and local organ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
| 协同主体 | 协同成果 | 协同意义 |
|---|---|---|
| 安徽高院、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程》 | 完善了司法确认程序 |
